澄清补遗说明
现场验收以过磅数量为准(检斤验收),车板交货。
型材技术规格书
(一)技术要求
1.工字钢、槽钢、角钢
牌号:Q235,执行GB/T 706-2016、GB/T 707-2016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1)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T 706-2016、GB/T 707-2016国家标准,还应符合GB/T 2101-2008有关规定。
(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 706-2016、GB/T 707-2016国家标准。
(3)检查及验收执行GB/T 706-2016、GB/T 707-2016标准,工字钢的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 17505-2016的规定。
2.钢板
牌号:Q235,执行GB/T 709-2019国家标准及其引用标准。
(1)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执行GB/T 709-2019国家标准,还应符合GB/T247-2008有关规定。
(2)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执行GB/T 709-2019国家标准。
(3)检查及验收执行GB/T 711-2008标准,复验与判定应符合GB/T 17505-1998的规定。
(二)验收要求
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部门的质检合格证明等必要文件。
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卖方及买方或买方指定的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进行核对查验。验收依据按照技术规格书约定方式进行,并由买方收货人抽样复测,质量验收以质量证明书为依据,但质量证明书的出具并不表明产品符合质量要求,也不免除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合约定和法定质量要求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3.买方抽样复测以买方监理部门认可的试验室检测结果为准,卖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以买卖双方认可或共同选择的省级及以上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物资。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物资,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以及因此造成延迟交货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及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4.数量验收以过磅计重交货的,磅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若超出±3‰范围,则以实际过磅为准。双方对磅秤准确性有争议时,可在第三方复磅(复磅应选择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公磅处进行),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送货单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重要说明:如上述招标物资所述技术指标、规格与工程设计图纸要求有不符之处,以设计图纸要求为准,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最新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符之处以最新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准;招标物资应满足相关技术指标而设计未明确的按最新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